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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4月9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企业想快速发展,直接“蹭”知名企业的名称,是不是一个捷径呢?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宗“蹭”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该名称,以及赔偿80000元。
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开始使用“远景”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注册带有“远景能源”字样要素的系列商标,经多年的经营和宣传,某能源公司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能源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将其原企业名称“海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包含“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且某能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交叉、重叠。某能源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系恶意变更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对相关商品来源或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带有“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某能源公司800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起使用“远景”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注册有“远景能源”字样要素的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已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某科技公司将原企业名称“海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带有“远景”字样企业名称的时间,晚于某能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远景”字样的时间,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属科技领域,一般公众无法区分企业产品和服务来源,易造成混淆。
某科技公司注册含有“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带有“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并综合考虑案涉字号的知名度、某科技公司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某能源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自贸港知产法院介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市场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可能侵害他人企业权益,也可能导致自身面临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若要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审慎考虑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是否与他人企业构成竞争关系、是否足以引起混淆或误导等。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专属性质。经过长期运营后,企业名称又与企业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紧密相连,成为企业商誉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企业名称受到侵害,可能导致企业商誉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
自贸港知产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加强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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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 | 公司运营中使用近似他人注册商标是否违法?
南海网2月6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大众能经常看到各类“傍名牌”的商品,“傍名牌”的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使用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UNO”桌游系A公司出品的一款桌面纸牌游戏,A公司亦是“UNO”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纸牌、棋(游戏)、棋类游戏、扑克牌、棋、棋类游戏器具、宾果游戏牌、全自动麻将桌(机)、运动球类、羽毛球拍。A公司在线上、线下多家店铺发现B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UMO”的桌游上使用的“UMO”标识,与涉案商标“UNO”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使用,具有攀附的主观故意,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B公司提出抗辩,认为“UNO”系一款纸牌游戏的通用名称,A公司将“UNO”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符合商标法显著性特征的要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侵害A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UNO”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后果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0万元。宣判后,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自贸港知产法院提出上诉。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涉案商标“UNO”作为A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经过其及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已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足以识别商品的来源,即来源于A公司。二审审理期间,B公司对涉案商标“UNO”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争议商标整体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自贸港知产法院对B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认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自贸港知产法院介绍,通用名称和商标存在显著的区别。通用名称不具备区分特定商品来源的功能,而是用于区分不同类别的商品,缺乏显著性。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的特定来源,其具有显著性以及可识别性的特征,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基础,只有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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